《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但是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就是首仲的“特权”。
针对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进行裁决?,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别的争议案件。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