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对于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对于可能变质、转移的财产,也有权采取拍卖、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违法采取这些措施以及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都有可能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害。根据宪法第41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等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这种损害,理应予以赔偿。其赔偿程序与《国家赔偿法》第3章第3节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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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为独立请求权只能针对争议中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必须同时向本诉的原、被告提出;认为对原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独立请求权必须在他人的诉讼已开始之后提出,即有了本诉,才可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申请相关司法鉴定。如果财物受损,可以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如果是人身损害,可以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和护理期等进行鉴定。 2、收集相关证据: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政府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相关费用支出的证明;自身情况的证明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立案受理。 4、开庭审理。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 5、判决。开庭后,法院会在审理期限内进行判决,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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