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抢劫罪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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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教育部关于高考艺术类特长生的政策主要如下: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管本地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负总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办法及招生计划,并指导和监督所属高校开展相关工作;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实施考试招生相关工作,并监督在本地设立考点的高校校考考务工作,配合高校复核考生高考报名资格或提供相应审核结果。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管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对考试和招生工作负总责,高校是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 2、严格审核报名资格。高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结合本校实际,确定相应报名条件和资格审核办法,不得降低报名资格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应将采集的考生报名信息、参加考试信息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采集的高考报名信息进行比照审核,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信息(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报名条件及报考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重点防范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替考”现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高校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实施资格信息共享和违规行为处理联动机制。 3、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参照高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特点,制订相关考试安全工作方案,确保命题、考试、评价全程安全、公平、公正。要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以及考评人员名单的保密管理和监督。在考试环节要设立考务组织、测试评价、监督管理、视频监控等关键岗位,并选派可靠、专业人员上岗,实施标准化考试流程。同一科类考试设多个考场时,应在考前现场抽签形成考评人员、考生和考场随机组合。 4、切实提高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并切实纠正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对考生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偏低的问题,逐步提高录取要求并提前向考生告知。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合理划定有关招生录取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中央部门高校要率先垂范,要与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相一致,确保所录取学生具备完成学业的基本文化素质。 5、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在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伪造骗取报名资格、在体育测试中服用兴奋剂等情况,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相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发现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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