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为4500元。 (二)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 二、费用列支渠道 (一)城镇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企业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今后,上述待遇发放标准将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由企业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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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企业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使用。职工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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