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划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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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公司存在下列几种情形时,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经过清算后; (2)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不想继续经营,完成清算程序后;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完成清算程序后;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在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股东拟彻底结束公司时,在完成公司的清算程序后,即可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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