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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是这样的: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一般来说,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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