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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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是与借款纠纷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纠纷的管辖法院,看借款合同中是否具有明确的管辖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纠纷还需要明确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需要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多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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