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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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子女的抚养权首先会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的由父亲抚养。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若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由已绝育或丧失能力一方抚养。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随该方生活。 四、无上述特殊情况的,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条件,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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