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2、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3、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4、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5、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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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只有在双方登记之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只有在双方登记之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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