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程序: 在商标异议期内(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商标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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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1、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附加异议者的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书等) 2、准备异议文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写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附加相关证据: 3、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的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书。直接到商标注册厅: 1、拟写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附有相关证据;2.在商标注册厅提交申请书;3.在时间戳窗口打印文字条形码; 4,在费用窗口纳入异议规定费。邮寄文件: 1、准备异议申请书: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挂号或特快邮寄商标局。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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