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属于应该为员工缴纳的,但是目前各地并没有强制政策和措施。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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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公积金费用,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住房公积金是需要强制缴纳的。用人单位每月必须按照规定的比列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按比列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到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公积金中心查实后,将会责令用人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补足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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