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贷款,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 6、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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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变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缩短贷款期限,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缩短期限后偿还贷款的能力,并同意抵押品的抵押期限不变更;借款人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应提供说明材料,说明因期限未能偿还贷款的客观原因,并同意相应变更抵押物的抵押期限;组合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银行同意,变更期限应一致。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如下: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和实施的信用制度;制定了与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由人员经营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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