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缴的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归还所有人。前款规定以外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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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认定本罪的关键是这种行为是否经过批准。如果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行为;反之构成犯罪,应当立案。
倒卖文物罪立案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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