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婚姻登记再婚,以前的离婚证收回。离婚证和结婚证都能证明某个人的婚姻状态。而一个人的婚姻状态只能是一种,不能同时存在。办了结婚登记,离婚证必须收回。《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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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登记时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现想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如果是和别人再婚不会收回去的,离婚证会给你盖个作废的公章。
再婚登记时不一定会收回离婚证。当事人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如果当事人与他人再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将在离婚证上加盖无效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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