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您的描述,本案借款的来源根据情况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如夫妻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该借款约定有效,男方应当偿还。2、如夫妻书面约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丈夫向妻子借款并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妻子以自已所有的财产借给丈夫,该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应当按照借款协议处理,丈夫应当偿还该笔借款。二、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具欠条向妻子借款,双方借款协议有效。离婚时,女方可以主张男方偿还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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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向妻子借款,离婚后要还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所借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满足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一般情况下,有义务还款。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算是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的义务;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是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还钱;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债权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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