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制度物品制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为其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或者为其获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6、其他相关因素。因此,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的,并不是行为人说不明知就会认定为法律上的不明知,要根据交易价格、报酬等各种因素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请您结合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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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的认定:第一,两个人或两人以上;第二,有共同故意,这里要求有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第三,必须有共同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
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标准如下:犯罪集团成立组织者、计划制定者、犯罪计划实施者或指挥者;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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