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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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任何人开自己的车还是他或她人的车出现交通事故只要该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期限,在事发时的期限内,保险公司赔偿的只是针对该车(车牌号),而不是针对人。其次,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交强险只承担一万元人民币,包括后期治疗费也是医疗费之内,超出的如果有第三者商业险,则可以在该险内赔偿。
交通事故对方主责,己方次要责任的,要确定责任的比例,例如损失一万元,对方承担80%的,己方20%的,对方赔偿 8000,自己承担 2000,赔付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自己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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