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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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立公证遗嘱后,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公证遗嘱;或者,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并不是最后一份遗嘱,这样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就可以撤销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自行立下遗嘱后,将遗嘱带到公证机构,或直接到公证机构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挂号登记,进行遗嘱的公证。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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