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是指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如果您配偶没有上面所列的三种情形,您最好和他协议离婚。【3】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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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只要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的要获得军人同意。 2.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于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军人无重大的过错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婚姻,这也是为了保证我们国防的安全,对军人的一项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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