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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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已满8周岁以上,法院对抚养权的判决则会着重考虑孩子的意愿,对于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则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条件,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一方进行判决,但孩子未满2周岁的,以将抚养权判给母亲为原则。如果后续出现影响抚养权履行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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