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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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的范围是: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且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后,虽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期间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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