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您朋友故意伤害的程度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包括三类,第二类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 就您的问题来看,若您的朋友故意伤害的程度为轻伤,那么属于自诉案件,只要被害人不起诉,那么检察院就没有追究的权力,若您的朋友故意伤害的程度为轻伤以上,那么就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即便是已经赔偿,被害人也不追究,检察院也将主动进行调查立案。被告主动赔偿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进行考量。 若您的朋友属于自诉案件且被害人也不追究,那么属于一般的行政拘留,根据《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一般不应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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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于移交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最长是一个半月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做笔录不是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会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会在十日以内作出审查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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