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的场所属于学校以外的,不属于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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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归教育局管,在我国无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主管单位都是教育局。私立学校是指由私人或私立机构投资,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教育和政府的结合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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