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在为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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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有担保物存在而不执行,将明显破坏合同的合意性和相对性,使得抵押担保制度形同虚设。这将明显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未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强制执行非担保财产。
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抵押物的法院与抵押权人诉请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由先查封的法院主持。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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