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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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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