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标准: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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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依据如下: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行为时,必须处于无法识别或控制行为的状态;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缓和期出现有害行为,由于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不能评估为无责任能力;处于智力缺陷状态,即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鉴定依据如下: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一个人有精神疾病,有能力识别自己的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当发生危害行为时,必须处于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在精神疾病间歇期或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精神活动恢复正常,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处于智能缺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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