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孩子出生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实践中多数随父姓,因为这时候夫妻关系正常,可以很好的协商,所以一般没有问题。 而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没有明确条文,户籍管理规定是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何如何,没有细化离婚的问题。目前我见过的实例(仅限未成年人),如果只是改名不是改姓,那么不用对方同意也可以办。如果是改姓,如果没有对方同意,大部分可能被判决改回来。而且容易引发抚养费纠纷。但是如果确实改姓对孩子有利(比如有的农村观念问题,孩子在当地生活最好用当地村的主姓),那么才会维持改名。 如果协议书有此条款,可以作为自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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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改动也是大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就可以为孩子更改姓名,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我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因此,未成年子女需要更改姓名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办理,仅有一方是不能为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
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姓名一般是需要另外一方同意的。因为孩子的姓名是在父母双方的协商下定下来的,那么如果需要对姓名做出更改的话,自然也需要两个人的同意才行。如果私自给孩子改名的话,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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