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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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间如下: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会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会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不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的,比如人寿险,但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是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因此要看你的分红保险是不是属于人身属性的保险,如果是,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冻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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