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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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后,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后,按照国家对劳动力的鉴定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劳动者身体的残疾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的综合评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是完全不能自理,大多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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