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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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造或提炼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提前退休的工种要经过劳动局的鉴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3、如果单位的工种没有经过劳动鉴定,虽然属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种类,但是不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故办不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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