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围绕这一问题各方意见较为对立。从劳动合同原理讲,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聘用合同制与劳动合同制没有本质区别。但是,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职责不同,决定了劳动合同制与聘用合同制在人员的录取和管理等方面有着明显区别。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对于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自主决定的,管理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经过对方批准。在争议处理问题上,事业单位发生的是人事争议,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但现在两种争议的处理有融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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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制适用的主体为公司、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2、合同制签订的工作期限是短期的。聘任制合同会受到政府的干预,期限相对来说是较长且稳定的。
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为事业单位。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不是独立的主体。管理监督部门不同: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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