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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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等,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强度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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