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严格规定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 其中第一条究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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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一般在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强制执行的时间一般根据案件变化而定,就一般来说,强制执行一般为三个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强制执行的期限最多延长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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