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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子女升学,实际所需超过了原定数额; 三、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可以的,夫妻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的形式来确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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