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也就是提前转正,员工在试用期提前转正需要提交转正申请书,一般内容如下: 1、申请人姓名,何时参加工作的,工种是什么。 2、在工作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的表现如何。 3、对本职岗位的胜任程度。 4、“由于实习期于×月×日期满,特提出转正的申请。” 5、稍稍表一下转正后的决心。 6、申请人:xxx。 7、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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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转正申请的书写内容:自我介绍;本人申请转正的原因;申请批准转正的意思;说明在工作过程中的学习融入过程;公司岗位技能;希望能在公司干下去即可。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实这里有一个漏洞,那就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都可以算是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被雇佣人想走就走,想留就留,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被雇佣人的工资。(走的时候就需要发工资)与用人单位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如被雇佣人需要辞职,需要被雇佣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不需要经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你提交了申请一个月后就可以直接走)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一个月后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支付被雇佣人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 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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