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诈骗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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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的,相应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且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及以上的,可认定为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及以上的行为;且属于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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