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要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但是,如果人民群众因对政策不理解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顶撞、纠缠,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说明、解释,在其过程中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要与妨害公务相区别,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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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有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作出的处罚有:一般可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则从重处罚。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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