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社保费。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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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后社保续保程序如下:离职后,持离职证明、失业金缴纳单、身份证、2寸照片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登记失业信息;携带离职证明、失业证明、身份证、社保手册、照片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个人转移,即可办理个人缴纳社保。
员工主动辞职一般没有补偿金。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比如拖欠员工工资,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如果此时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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