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按下列项目计算赔偿: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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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等级的受害人所适用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还可以主张责任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项目包括: 1、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3、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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