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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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从被害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按其规定的期限来申请。
若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是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则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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