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 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虽然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有控制权,但是在财产责任上是独立的,母公司只是从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因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子公司如果自身经营良好的话,便不会受到母公司破产的影响; 如果子公司也已出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状况,应根据破产法另行申请该子公司破产,而非纳入母公司的破产程序,一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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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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