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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但这种破坏行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构成犯罪。 2、碑坏易燃易爆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成立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则应以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并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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