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该如何理赔,有哪些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民大量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特别是煤矿企业,目前从业人员基本上是农民工。目前,煤矿每年的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基本上都是农民工。农民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各地的经济发展、地方的财政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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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工伤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丧葬费、误工费等,构成工伤伤残等级的,还应该按照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公死亡的,还具有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其《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其《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三、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工伤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丧葬费、误工费等,构成工伤伤残等级的,还应该按照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公死亡的,还具有一次性死亡赔偿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其《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其《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三、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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