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得出承租人不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必然主体,因此作为承租方自己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第一,承租人应就拆迁补偿事宜与拆迁人、出租方进行协商。在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之后、租赁房屋灭失之前,承租人应以独立的主体积极地就赔偿或产权调换要求与拆迁人、出租人进行协商,不能过分地依赖被拆迁人。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应争取在房屋灭失之前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保存证据的重要性。 承租人在被拆迁房屋未进行价值评估与补偿的情况下交出承租房屋或未将其装修及相关财物进行证据保全或取得拆迁人的确认,最终拆迁人将可能不承认装修损失,仅补偿停工停业损失和搬迁补助费,甚至将全部补偿款项支付给出租人;出租人人则认为承租人的损失非其造成,拒不补偿。从诉讼角度来讲,房屋承租人过于轻信拆迁人与出租人,未能及时保存证据有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补偿争议。有条件承租人便是在承租物被拆迁之前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证据保全,该保全证据是承租人请求赔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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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租的厂房被拆迁的,承租人是可以获得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的,如果不补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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