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当事人是必须缴纳的,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后,会立案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包括强制冻结划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当事人的可执行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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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强制执行程序如下: 1、先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罚款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等。罚款并不在该范畴之内。而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等,因此罚款在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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