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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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起诉的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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