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1万元是否可以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可以和定金罚则并用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金罚则的计算方式简便易行,而计算当事人因信赖利益发生的损失比较繁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当立约定金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同时适用。根据第三个意见,就是两者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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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责任一般情况下只能选择适用,但是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选择一种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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