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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022-11-21 08: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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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21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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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是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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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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