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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法》 (1)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主要表现如下: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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