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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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的具体报销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是在第一次报销后的基础上对参保者自付部分进行第二次报销,不过,其费用要超过600元才能进行报销。按照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的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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